【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处理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重任。为确保污水处理过程符合环保要求,保障水环境质量,国家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该标准对不同处理规模的污水处理厂在排放水质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是指导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和监管的重要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其核心内容是对污水中主要污染物如COD(化学需氧量)、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悬浮物等的排放限值进行了规定,并根据处理规模和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进行分级控制。
以下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汇总:
污染物项目 | 一级A标准(mg/L) | 一级B标准(mg/L) | 二级标准(mg/L) | 三级标准(mg/L) |
化学需氧量(COD) | ≤ 50 | ≤ 60 | ≤ 100 | ≤ 120 |
生化需氧量(BOD5) | ≤ 10 | ≤ 20 | ≤ 30 | ≤ 40 |
悬浮物(SS) | ≤ 10 | ≤ 20 | ≤ 30 | ≤ 50 |
氨氮(NH3-N) | ≤ 1.5 | ≤ 2 | ≤ 5 | ≤ 8 |
总磷(TP) | ≤ 0.5 | ≤ 1 | ≤ 1.5 | ≤ 2 |
总大肠菌群(个/L) | ≤ 1000 | ≤ 10000 | ≤ 100000 | — |
说明:
- 一级A标准适用于排入Ⅲ类水域或特定保护区的出水;
- 一级B标准适用于排入Ⅳ、Ⅴ类水域的出水;
- 二级标准适用于排入一般景观用水区或农业灌溉区域的出水;
- 三级标准适用于排入非敏感区域或用于回用的处理出水。
通过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有效减少污水对环境的污染,提升污水处理效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也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和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