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性合同有哪四个】在法律实践中,合同根据其成立要件的不同,可以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其中,实践性合同是指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完成特定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这类合同在法律上具有特殊的成立条件,因此在实务中需要特别注意。
以下是对实践性合同的总结与归纳:
一、实践性合同的定义
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还必须以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完成某种行为为成立条件的合同。也就是说,仅有双方的约定是不够的,必须有实际履行的行为,合同才正式成立并生效。
二、常见的四类实践性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目前较为明确的实践性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 序号 | 合同类型 | 法律依据 | 成立要件 |
| 1 | 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 | 《民法典》第667条 | 借款人实际收到借款 |
| 2 | 保管合同(寄存人交付物品) | 《民法典》第890条 | 寄存人将物品交付给保管人 |
| 3 | 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占有租赁物) | 《民法典》第735条 | 承租人实际占有租赁物 |
| 4 | 委托合同(受托人开始处理事务) | 《民法典》第919条 | 受托人开始处理委托事务 |
三、总结
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需要实际交付或履行行为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在日常生活中,签订合同前应明确合同类型,尤其是涉及实物交付或行为履行的合同,需确保相关行为已经完成,否则合同可能尚未成立。
对于法律从业者或普通公民而言,了解这些合同的性质有助于避免因合同不成立而引发的纠纷,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如需进一步了解各类合同的具体适用情形或法律后果,可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