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撤销权是一种重要的形成权。当一方在受到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从而使得合同自始无效。例如,在商业交易中,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故意隐瞒商品的重要瑕疵,买方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取消合同。
其次,解除权也是一种常见的形成权。当合同的一方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终止合同的效力。比如,在租赁合同中,若承租人长期拖欠租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再者,追认权也是形成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无权代理人所为的行为,未经本人认可则不生效力,但本人可以事后予以追认,使其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情况下,本人通过行使追认权,使原本无效的行为变为有效。
此外,选择权同样属于形成权范畴。在某些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享有选择权,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例如,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方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以提前结束合同。
综上所述,形成权涵盖了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以及选择权等多种类型,它们共同构成了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